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作出规定,而不涉及经济利益,如果以此认定《意见》中的近亲属的范围不尽合理。
作为近代西方后起之秀的德国,其法治模式则与英国有所不同。然而,即使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中,法治的模式也并非独一无二的,亘古不变的。
对于当时试图改变既存封建秩序、建立中央统一集权的欧洲王国而言,这种观念可谓正中下怀。在其影响下,产生了法律是根据皇帝的意志和命令而制定的观念。甚至认为君主的任务是维持和保全实现客观正义的现有秩序,如果君主侵犯法律,臣下得以反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罗马法也并未完全摧毁了日尔曼法的上述观念。(发表时此段被删) 然而,尤其值得我们追溯的是:在人类历史文明的长河中,这种有关法治的观念,即使在西方各国也曾历经了几度风云、几度嬗变。
而在历经了近代市民大革命的法国,法治,则又具有别具一格的内涵,其核心就是所谓的合法律性(légalité)。这份可谓凝聚了人类一千多年来法治文明智慧的宣言,审慎地提出:作为人类最高价值的人的尊严,必须成为所有法律的基础,并进而确认法治应该包含如下内容,包括:确立立法机关和责任政府的权力范围、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遵守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维护司法独立的基本架构。政治品质并不是空洞的,它需要通过职业伦理得以体现。
忠诚是品德统帅,是政治主导,是首要的前提,它决定着其他三者的方向。所以执法为民的民还必须深入至社会的个体及其整体,包括个人以及由个人结合而成的民众,甚至是诉讼参与人。政法干警必须在每一个法律事务处理,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针对各个当事人、相对人等具体的服务对象,表现出服务的精神,作出具体的服务行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四个元素,忠诚所强调的是政治本色,为民所强调的是宗旨理念,公正所强调的是价值追求,廉洁所强调的是基本操守,每个元素具有自己的特定内涵。
高素质的政法干警队伍,是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动力。我们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调正自己的心态、校正自己的行为。
在自律和他律之间,自律是基础,他律是条件。行政执法、司法以及司法行政等各项执法工作,都必须以服务人民为宗旨。执法包括司法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必须体现公正的要求,成为实现公正的路径与保障。从政法干警自身来说,当然不宜强调薪酬一定要多高。
廉洁是忠诚、为民、公正三大价值目标的道德保障,也是主体的自身基础。它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构成部分,又自成一体,成为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此,我们必须具有唯物主义的理性、冷静与明智,以可能而有效的待遇保证为基础,提出廉洁要求并确保廉政。为此政法干警必须具有相当的知识、素质、能力和修养。
具体说来,在查明案件事实,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中,都必须坚持以公正为根本指针。就诚来说,我理解,有言必行,行必果,果如其然之意。
忠诚既是一种品德,也是一种美德。所以,忠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中介和直接对象。
不同职业的社会成员,可以也应该通过自己的职业伦理来展现自己的政治品质。就忠来说,为尽心竭力,忠诚无私之意。从宏观方面来说,要保障廉洁,必须要有民主与监督的制度机制,民主是根治腐败的第一良方,监督则是确保廉洁的重要手段。廉洁要依赖政法干警的主体自觉。公正必须依靠政法干警的实际行动才能得以现实。自律是内在的,他律是外在的。
因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利益的反映,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又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起来,上升为法律的。一旦法律被违反,政法干警的公正处置就变得必不可少或者异常重要。
其次,我们的执法包括司法的制度与机制设计也必须体现公正的要求,并确实能为实现公正提供具体而现实的程序与方法。片面的思想政治宣传,难免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为民,是忠诚的具体表现,也是忠诚的服务主体与公正的评价主体之所系,还是廉洁的宗旨所指。就政法干警来说,要判断其是否居心之中,就是看是否忠于法律,是否通过对于法律的忠诚,实现其对党、对人民的忠诚。
第三,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子系统,是对政法干警的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公正对广大政法干警提出了极高的心理要求、行为要求、结果要求和评价要求。《说文·心部》解释说,诚,信也。但是并不是说有了民主与监督,就一定能确保廉洁。
在我国现时代的政法工作中,就是指政法干警对人民利益的忠诚,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宪法法律的忠诚。公正作为核心价值中的目标,有时是随处可见、唾手可得,有时则是高不可攀、遥不可及。
二、为民:居于宗旨理念的地位为民在政法干警的整个核心价值观中,居于宗旨理念的地位。之所以认为这是一个价值观整体,是因为:第一,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各具自己的重要内涵,缺一不可
例如,对欧洲联盟各国的法律、东北亚各国法律、非洲联盟各国和其他非洲各国的法律、拉丁美洲各国法律的比较等,这种多极化的比较法研究,正是在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全面地寻找各民族国家法律的异同及其发展规律,各国的法律不断地形成国际化、一体化,以至相互融合的趋势。多少年来,比较法研究从来就是西方学者们从事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是追源罗马法为主的大陆法系生成和演进过程,追源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如何形成英美法系的发展史,以及这两大法系又是如何遍及和影响到世界各地。
进入专题: 比较法学 。又如,现行土耳其法是从瑞士、意大利、法国以及近些年从美国、欧盟输入的结果。三、要充分发挥功能比较研究的功能。我们从来不否认而且总是认真地学习和研究伟大的罗马法及其生成的大陆法系,学习和研究英美法系对我们有益的丰富内涵。
例如,在民法中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变革、发展和不断完善早已不只仅限于一国之内标准,而是与国际统一的标准相一致,即体现出国际化。在此,我们既要研究多方面的差异性,又要研究不同国家和民族法律发展的全球一致性,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和不断形成的,旨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领域中的各种法律。
随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我们必须将这种研究方式引向更深的层面,特别是要运用微观比较研究方法。因此,比较法研究就必须从微观上阐明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共振峰,然后再具体地寻找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
功能比较的出发点、基础和归宿,就是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例如,当今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的混合型法律制度和其深厚的习惯性;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在民商立法中出现的解法典化和法典重构以及确立的微观法律制度等状况,都是比较法研究的新的范围。
网友点评
已有0条点评 我要点评